(一)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。
(二)负责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、依法治县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,并组织考核、验收。
(三)负责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和普法考试工作,负责全县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。
(四)负责办理县普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(五)指导、监督律师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;管理全县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。
(六)指导、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。
(七)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。
(八)指导管理乡镇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及人民调解、矛盾纠纷排查和预止矛盾激化等工作。
(九)负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业务工作;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。
(十)指导、协调“148”法律服务专线工作。
(十一)指导、管理刑释、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。
(十二)指导、协调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。
(十三)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。
(十四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